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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的通知

    关于中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的通知

    明高宏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来源:UPS快递 作者:UPS 2011-5-9 22:34:46
    无标题文档 中国海关总署已经加强了相关条例的实施,并将其适用于所有进口至中国的货件。

    请注意,由托运人所提供的装箱单中,除了需附有商业发票之外,还应当列出货件中所含包裹的总数量和一份对每个包裹中所含内容的简短描述。

    以下情况需提供装箱单: 

    • 所有进口至中国的高价值货件(人民币5000元以上)

    • 正式报关货件 ---- 即需要进口许可证/许可证/配额/特殊清关文件的货件;以及预期会对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货件(如维修件、回邮件和免税货物等)。 

    • 重量超过100公斤的货件

    责任编辑: DHL 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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