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共有12个栏目。
(1) 第1栏为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栏。出口商名称是指在中国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名称。一般填打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抬头人。地址要填写详细,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
(2) 第2栏为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栏。此栏一般应填明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一般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也可根据贸易需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收货人”要求填打。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 第3栏为运输方式和路线栏。此栏一般应填明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方式(例如:海运、空运、陆运),如经转运也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于99年7月1日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到鹿特丹港,英文为“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JUL. 1,1999,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或“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 KONG”。
(4) 第4栏为目的港栏。此栏是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最终目的港即最终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
(5) 第5栏为签发机构使用。出口申报单位应将此栏留空。签发机构根据需要加注内容。
(6) 第6栏为货物唛头及包装号码栏。此栏按照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如唛头较长,填不下可占用7、8、9、10栏留空处或另加附页。附页右上角应打相应证书号,左下角和右下角应由申请人和签发机构签字盖章。如无唛头则填NO MARK或N/M。
(7) 第7栏为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栏。商品名称要求填具体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求填明多少包、桶、袋等。注意在阿拉伯数字后加括号加注英文数字。如货物系散装,填写商品名称后加注“散装”英文In bulk。 此栏填打完毕后,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再添加内容。有时国外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及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
(8) 第8栏为商品H.S.税目号栏。此栏要求填打四位数的H.S.税目号,此栏商品税目号必须填打准确无误,与报关单一致。
(9) 第9栏为数量或重量栏。此栏应以商品的计量单位填打。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
(10) 第10栏为发票号码和日期栏。此栏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打。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
(11) 第11栏为出口商声明、签字、盖章栏。申请单位的证书手签人员应是本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手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手签人员的字迹必须清楚。申请单位在此栏盖章要使用中英文对照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公章在证面上的位置不得重合。此栏还必须填打申报地点和时间。申报时间不得早于发票日期,最早为同日。
(12) 第12栏为签发机构证明、签字、盖章栏。所申请的证书,经签发机构审核无误后,由授权的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姓名,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注明签署地点和时间。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
(13) 填制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使用其它文种也可接受。
*填制须知:
1、原产地证书通常应在货物装运之前签发。对同一发票号项下的货物只能出具1份原产地证明书,若同一合同项下分批出运的货物必须分批出具原产地证书时,发票号不得重复。
2、原产地证书须用打字机或电动打字机填制,证书各栏内容要求填打完整、正确、清晰,印章和签名均无错漏,必须做到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等单据内容相一致。证书第六栏至第十栏各栏内容不得加盖校正章,其他各栏如出现差错,经修改后由贸促会加盖校正章,且最多不超过二处。
3、申请单位在贸促会领取的空白原产地证书应妥善保管并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也不得提供给国外客商使用。
4、申请单位申领员、手签人员、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告知贸促会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申请单位必须参加贸促会年审,否则则示为放弃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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